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并非不能入股IPO企业专业配资杠杆炒股,但不能“不当入股”——证监会9月6日正式发布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(试行)》(下称《规定》),对离职人员不当入股划出了清晰红线。
近年来IPO领域“突击入股”等问题不断暴露,部分“敏感股东”通过股权代持、多层嵌套机构股东间接持股等方式,隐藏在拟上市企业名义股东背后,形成“影子股东”,在企业临近上市前入股或低价取得股份,上市后获取巨大利益的现象,背后还多存在权钱交易、利益输送等问题。
自2021年以来,证监会先后发布了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—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》(下称《信披指引》)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——发行类第2号》(下称《2号指引》),加强对“突击入股”,尤其是证监会离职人员“不当入股”等问题的监管。从结果上看,多家拟IPO企业上市进程被放慢、拉长甚至终止,整治效果突出。
不过,此前由于对离职人员、不当入股、入股禁止期以及如何清理等问题仍缺乏清晰规定,上市进程受到影响的部分企业、投资机构也在公开表达异议和焦虑。
今年4月,新“国九条”提出“打造政治过硬、能力过硬、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”,要求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,整治“影子股东”、不当入股、政商“旋转门”、“逃逸式辞职”等问题。随后证监会于4月26日公布了《规定》的征求意见稿。
此次新规正式出台,对前期主要问题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,同时,对禁止行为也划出了更严格、更清晰的红线。业内预计,伴随规则明确,此前“久悬不决”的IPO项目将有望得到进一步推进。
从严从紧,禁止不当入股
为从严从紧整治政商“旋转门”,严防离职人员利用在职时公权力、离职后影响力获取不当、不法利益,证监会进一步强化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的监管,并在《2号指引》基础上,制定《规定》,于4月27日至5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9月6日,《规定》正式出台,对哪些人属于“离职人员”、哪些情形属于“不当入股”、哪段时间属于“禁止入股期”、“专项说明”需要包含哪些要素,以及存在不当入股的怎么办等都给出了清晰界定。
离职人员,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10年的原工作人员。
具体包括四类:一是从证监会会机关、派出机构、证券交易所、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人员;二是从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原会管干部;三是在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3年内离职的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人员;四是从证监会会机关、派出机构、证券交易所、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3年内离职的人员。
不当入股,包括六种情形:一是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;二是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;三是入股过程存在价格不公允等利益输送情形;四是通过代持方式入股;五是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;六是其他不当入股情形。
入股期禁止期,一种是离职人员在离职前5年内曾任职发行监管岗位,或者在离职前属于会管干部的,入股禁止期为离职后10年内;若离职人员不属于前项所列情形,副处级(中层)及以上的入股禁止期为离职后5年内,副处级(中层)以下的为离职后4年内。
发行人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提交的专项说明,需要包括六方面内容,即基本情况、投资机会来源、入股价格、入股资金来源、退出真实性以及与离职人员入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若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,《规定》明确,应当予以清理,并在专项说明中详细说明清理情况。若不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的,离职人员应当出具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形的承诺,作为专项说明的附件。
与《2号指引》相比,《规定》新增了三方面要求。
一是拉长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。将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延长至10年;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以外的离职人员,处级及以上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从3年延长至5年,处级以下离职人员从2年延长至4年。
二是扩大对离职人员从严监管的范围。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其父母、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。
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。中介机构要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、资金来源、价格公平性、清理真实性等做充分核查,证监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。制度执行中,证券交易所向拟上市企业、中介机构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等工作。
划出红线,违规须清理
在资本市场从审批制、核准制再到注册制的改革过程中,增进市场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尽可能减少发行审核领域的寻租空间,构建市场化、法治化的上市环境,一直是各方共同努力的重要方向。
但是,监管官员不断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公司发行、上市、重组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而落马,证明整治政商“旋转门”并非朝夕之功。
比如9月6日公开审理的朱从玖受贿案中,据检察院指控,朱从玖在2002年至2022年利用担任上交所党委副书记、总经理,证监会党委委员、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,浙江省政府党组成员、副省长,浙江省政协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上市、融资贷款、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.05亿余元。
注册制改革以来,证监会取消了发审委,将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,发行审核端更加市场化。不过,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、多层嵌套机构股东间接持股等方式,隐藏在拟上市企业名义股东背后,形成“影子股东”,在企业临近上市前入股或低价取得股份,上市后获取巨大利益的现象,背后还可能存在权钱交易、利益输送等一系列问题。
2021年初,IPO“突击入股”问题引发市场热议,证监会随后于2月5日发布《信披指引》,加强股东穿透,强化临近上市入股行为监管。其中,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正是重点核查对象。同时,证监会对在审企业启动全面核查。
强监管来袭,是不是证监会离职人员有入股的都不行了?一时间“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投资入股拟上市企业的,证监会一律不予受理,已受理的暂停审核”的传言快速传开。对此证监会于2021年4月19日进行了及时澄清,称“对于涉及系统离职人员投资入股的IPO申请,证监会均正常受理,并严格依法推进审核复核程序”。
为了提供更清晰的指引,证监会于同年5月28日又出台《2号指引》,提出“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、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、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、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属于不当入股”。
伴随《2号指引》出台,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平均审核周期明显延长,甚至不少IPO项目暂缓或搁浅。
去年9月,科创板在审企业得一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间接股东中存在8名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问题,引发市场高度关注。上交所随后还专门发布答记者问,回应称“这8名离职人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均不足1股”。不过该公司已撤回IPO申请,于今年3月30日终止了上市审核。
去年2月获上交所主板受理的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,也因离职人员入股问题上市进程放缓。该项目已于今年4月7日终止。
目前处于注册阶段的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影石科技”),此前也因“敏感股东”问题IPO受挫。该公司2020年10月申报科创板获受理,2022年1月28日提交注册,同年11月证监会发出注册阶段问询。
问题只有一个,即“请补充说明间接股东陈斌截至目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,申报以来对外转让持股的背景、原因,对价支付情况及转让的真实性,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”。然而,此后影石科技的上市之路就仿佛摁下了暂停。
提交注册两年多,影石科技仍未拿到注册批文。近期公司创始人刘靖康已经“坐不住”,频繁在社交媒体表达期待项目推进,称“敏感股东”无利益输送、非隐瞒入股,已经提交专项报告等。
证监会9月5日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,影石科技的注册状态仍为“进一步问询中”。
第一财经还注意到,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德芯科技”)曾于2022年8月被曝出5名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“突击入股”。该公司IPO申请于2021年6月获创业板受理,经过多轮问询后,拟于2022年9月29日上会审议。但在离职人员入股情况曝光之后不久,德芯科技就于2022年9月27日撤回了IPO申请。
不过,最新信息显示,德芯科技已经转向北交所申请上市,并于今年6月28日获受理,目前处在“已问询”阶段。
伴随《规定》正式出台,业内预计此前“久悬不决”的IPO项目将有望得到进一步推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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